|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宏观调控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国家和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五、统筹管理全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制定全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序流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就业的实施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六、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配合市局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七、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区企业职工信访、政策咨询工作;参与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处理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评定国家及省、市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八、对全区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行业工资收入、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规定。
九、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工作(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十、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点击浏览:行政职权目录
点击浏览:组织机构示意图
|